利用在高新技术企业担任总经理助理、研发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离职后在同一行业开设企业并经营与老东家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抢占其已有市场与客户……近日,自然人张某被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赔偿辽宁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光达化工)经济损失279万余元。
随着该案的宣判,光达化工的“抑制碳钢盐水腐蚀的环保高效缓蚀剂及其制备和使用方法”技术秘密通过专利申请被泄密一事浮出水面。据悉,该公司此前已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于2017年7月从张某控股的上海思曼泰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思曼泰化工)拿回相关发明专利。
据了解,光达化工成立于2007年8月,是一家专门从事载冷剂研制和生产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为大量残疾人提供工作岗位,平均每一位残疾人创造税费5万元。2009年12月,光达化工就盐水缓蚀剂研发项目进行立项研发。2009年至2011年,光达化工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该项目开展了长达两年的研发工作,最终于2011年6月成功结项。
2010年4月,张某与光达化工签订劳动合同书,被聘任为该公司总经理助理、研发中心主任,负责公司管理和产品技术研发工作,张某与光达化工签订了保密协议。张某任职期间,光达化工研发抑制碳钢盐水腐蚀的环保高效缓蚀剂,张某在工作中接触并掌握了盐水缓蚀剂配方信息、技术数据等。
2010年,张某尚在光达化工任职期间便开始筹备成立思曼泰化工,并对外将思曼泰化工以“SMT”为简称进行系列产品宣传。2010年11月,张某对外宣称光达化工的“盐水”与思曼泰化工的“碳钢盐水腐蚀的环保高效缓蚀剂”产品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实现同一功能的同一种商品,具有高度涵盖性。2010年12月,张某以思曼泰化工的名义向上海材料研究所检测中心送检“SMT”产品,将盐水添加剂进行腐蚀浸泡试验并获得检测报告。
2011年4月,张某从光达化工离职后,于同年6月与其妻子王某共同出资50万元成立思曼泰化工,经营与光达化工相同的业务,并违反与光达化工签订的保密协议,利用在光达化工所掌握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公开销售与光达化工相同及类似产品,抢占光达化工的已有市场和客户。
2012年6月,张某以思曼泰化工为申请人提交“抑制碳钢盐水腐蚀的环保高效缓蚀剂及其制备和使用方法”发明专利申请,2014年1月该发明专利申请被公开。
光达化工有关负责人认为,张某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并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主观上存在故意,对光达化工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与经营危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据悉,针对张某提交的上述发明专利申请,光达化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发明专利的申请权归该公司所有。
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上述发明专利申请是张某在光达化工工作期间执行该公司任务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据此一审判决确认该发明专利的申请权属于光达化工。思曼泰化工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法院于2016年9月终审驳回其上诉。至此,张某通过提交发明专利申请的方式披露技术秘密“抑制碳钢盐水腐蚀的环保高效缓蚀剂及其制备和使用方法”的事实,被法院终审确认。
2015年2月,张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朝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经朝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张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由朝阳市公安局移送至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理,双塔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在经营思曼泰化工的过程中,利用其在光达化工工作期间所掌握的该公司经营信息,抢占光达化工的已有市场和客户,给光达化工造成经济损失279万余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据此,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赔偿光达化工经济损失279万余元。
技术秘密、研发成果是高新技术企业的“生命”,已经成为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之一。从该案可以看出,我国对科技创新成果及企业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正在不断加大,这也给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秘密管理、商业秘密保护敲响了警钟,需要引起企业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