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许可,是基础的专利运用方式之一。而专利许可贸易,是较为活跃的运用发明创造的经济活动之一。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专利商用化环境日益宽松,专利技术交易和质押融资活动日趋活跃,但与此同时影响专利运用和实施的主客观因素依然存在。当前我国仍存在专利技术转化效率不高、实施和运用程度较低的问题。
据统计,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10%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40%的水平,科学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为51.7%,与发达国家80%的贡献率也有很大差距。实践证明,只有为专利运用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法制环境,创新主体运用专利的积极性才会进一步提升。因此,重视专利运用,通过制度建设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结合的专利运用体系,促进专利的运用、转化和交易,是现阶段专利事业发展的重点。
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对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下半年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启动了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准备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送审稿),送审稿新增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三项条款规定了专利开放许可的使用程序、许可使用费、备案和禁令,以及纠纷解决机制。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引入有助于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推动专利权经济价值的实现,是本次法律修订的一大亮点。
简言之,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具有以下特点和优点:
一是有利于促进专利技术供需双方的对接,为专利权人和公众搭建专利转化和推广应用平台,可以有效降低专利许可交易中与专利状态相关的法律风险,也可以促进高校、科研院所专利更广泛地传播和运用;
二是需求方能以公开、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使用费和便捷的方式获得专利许可,这不仅降低许可谈判的难度,同时也提高了被许可人进行专利转化的意愿,有利于企业进行更多专利商业化活动;
三是有助于改善和加强专利保护,实施专利开放许可意味着作为无形资产的专利权的经济价值变成了具体的专利实施许可费,公众的重视和参与程度会大大提升;四是专利开放许可意味着能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让市场提供更多物美价廉的新产品和新技术,也让社会公众受益。
可见,专利开放许可具有开放性、共享性、公平性、自愿性的特点,建立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让技术需求方能以公开、合理、无歧视的许可费和便捷的方式获得专利许可,并能削弱技术供需双方及相关市场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建立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促进供需双方对接,既是鼓励专利转化运用的重大举措,也是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
一方面,专利开放许可是在经济和技术迅速发展环境下产生的一种实际需求,开放许可制度的建立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当前产学研用之间技术合作的迫切需求,也反映了专利开放许可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内涵的契合。另一方面,专利实施和运用是实现专利权经济价值的重要途径,建立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也是提升专利转移转化、整体推进我国创新能力的客观需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建立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是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重要举措,是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要手段,是强化专利市场服务与管理、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研究建立规范高效的专利开放许可运行机制既是健全和完善有利于专利运用的激励机制,也是建设专利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的具体措施,为营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专利运用环境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