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认定及认定后的办事指南》,从申请文件、申请人、代理等角度进行重新梳理,明确了“非正常申请”的认定标准,并且对 排查及处理流程、证明材料、后果处罚等方面做出了详细公布。
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首次提出非正常申请专利,并确定了三种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201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进一步修改了该规定,增加了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方式,加强了针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处理力度。
201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始加大整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陆续发布了各种政策文件、通知、通报等等,并且指出部分省份存在严重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情况。
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1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3月出台了《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紧接着在5月又出台《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系列办法、规定的出台,可以看出国家对于杜绝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迫切,但发布的相关文件数量较大、同质化内容较多,导致大家不知道应该遵守哪份规定,对于审查标准、认定通知程序、申诉程序等内容也没有明确的认知。而《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认定及认定后的办事指南》的发布,让非正常申请专利从认定到处理,都有了明确、公开的可依据规则。
下面,让我们一起看看《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认定及认定后的办事指南》的详细内容。
根据《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下称四一一号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
根据四一一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从以下多个角度来认定:
(1)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的;
(2)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3)所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
(4)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
(1)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
(2)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的;
(3)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相关行为。
二、关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 排查和处理程序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排查结果,提出初步认定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意见,定期向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报涉及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申请号单。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开展核查,并根据通报的申请号单,联系申请人或代理人,通知其进行后续处置。
(1)撤回申请
(2)申诉
4.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后续处理
(1)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撤回申请的处理
(2)对申请人或代理人申诉的处理
(3)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未撤回申请且未在指定期限内
5. 申请人或代理人接到“审查业务专用函(非正常)”后的处置
(1)撤回申请
(2)答复“审查业务专用函(非正常)”
6.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后续处理
(1)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撤回申请的处理
(2)对申请人或代理人答复的处理
(3)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未撤回申请且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审查业务专用函(非正常)”的处理
7. 申请人或代理人接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的处置
(1)撤回申请
(2)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
8.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后续处理
(1)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撤回申请的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后,认为符合要求的,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该申请失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根据不
符合要求的理由提交修改后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2)对申请人或代理人答复的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和证明材料不具有说服力的,将发出“驳回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请求复审。
(3)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未撤回申请且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审查意见的处理
(一)使用专用表格
1.电子申请
2.纸件申请
1.电子申请
2.纸件申请
1. 电话咨询:(010)62356655;
2. 当面咨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业务受理大厅;
3. 提交意见陈述书咨询。
为了更好地净化专利申请环境,如果发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相关线索,请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社会评议平台向我们反映,具体途径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