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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医药产业知识产权“把脉”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19.11.05

   “加强中医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健全赋予中医药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的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权益保障机制。”近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发布,为中医药发展“把脉”“开方”,更为新时代传承创新发展中医药事业指明方向。

“《意见》的出台对于中医药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工作非常重要。其中提出了要进一步健全中医药科研机构和人员对科技成果的自主管理权,这必将进一步激发科技工作者对中医药的研究开发,促进产生一批重大科技成果。”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药法律保护重点研究室主任宋晓亭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通畅创新研发的“经络”

“中医不过是一种有意的或无意的骗子。”一百年前,鲁迅先生痛恨于当时“名医”开出的近乎迷信巫蛊的“中药”方子,曾在《呐喊》自序中如是呐喊。事实上,千百年来,由于没有专利制度这样的制度保障,中医药的效果和副作用缺乏标准和权威认证,导致浩如烟海的中医药成果中鱼龙混杂,阻碍了真正的中医药智慧结晶传承发扬。新中国成立以来,许多负责任、有恒心的医药研究者从中医药宝库中“淘沙”“掘金”,让湮灭的中医药瑰宝再度发出光芒。

获得诺贝尔医学或生理学奖的屠呦呦正是中医药“掘金者”中的领军人物。然而众所周知,由于屠呦呦的青蒿素研制成功时,我国尚未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屠呦呦和团队无法依靠法律武器去保护创新成果,反而随时面临可能被虎视眈眈的对手窃取甚至夺取的状况。为此,屠呦呦团队只能选择公开青蒿素成果,避免我国的创新结晶成为别人的专利。“没有专利保护的创新成果,就像没有铠甲的勇士,随时可能被竞争对手或剽窃者的明枪暗箭射杀。”对此,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刘海波如是评价。

“传统的中药制剂必须走技术、数据的标准化之路,才能在有效保护国内市场的同时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而实现标准化的必要条件,就是要将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在天士力控股集团(下称天士力)法务总监郑永锋看来,中医药行业要创新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必不可少。

天士力的养血清脑颗粒(丸)正是得益于企业对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在竞争对手的功绩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天士力在该药品研发过程中,基于公知技术,将组分中“当归”和“川芎”两味药用量优化改进,有效提高药效,形成了技术专长,获得专利。2005年,天士力在历时19个月的涉养血清脑颗粒(丸)专利诉讼中获胜,成功向对手索赔1元钱。郑永锋表示,“1元索赔”远不能弥补企业损失,而是为了引起社会公众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要保持中医药行业的创新发展,必须不断创造出新的技术,产生知识产权并加以严格保护和有效运用。”郑永锋说。

“目前中医药行业在传承方面的确成绩斐然,但在创新发展过程中的资金投入还是偏少。发明创造需要成本,包括人力成本和物力成本,没有投入,就不会有知识产权产出。”面对当前中医药产业科研投入与化学药和生物药相距甚远的现状,郑永锋认为,国家和行业都应准确认识中医药技术研发难度大、周期长的特点,持之以恒地向中医药科研增加资金投入,让好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不断涌现。“《意见》要求健全赋予中医药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的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权益保障机制。这意味着科研机构和人员对于自己的发明创造如何处置将有更大的自主权,中医药领域发明创造的技术知识产权化将更加方便,发明人在技术转让过程中的权益保障将会得到加强。这一切都有利于科技成果向产业转化。”郑永锋指出,加大对科研的资金投入、加强对科研机构和人员的激励,将推动中医药产业的进一步升级和发展。

开出全面保护的“药方”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全方位、多角度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予以保护。2016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下称中医药法)发布,列出多种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包括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和保护制度;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国家对经依法认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药处方组成和生产工艺实行特殊保护等。

“中医药本身是一个伟大的科技成果。”宋晓亭表示,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和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从2011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颁发《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到中医药法出台,再到此次《意见》的发布,更是把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提到了历史最高水平,但如何有效利用我国在中医药领域的各种优势,并将其转化为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势,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政策研究。

宋晓亭建议,要落实《意见》中“加强中医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部署,我们在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的同时,也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对传统知识、传统技艺的市场保护,对一些在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的机制予以坚持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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