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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国家颁发的外观专利证书,为什么还会被告侵权?

返回列表 来源: 广东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 2018.08.02

关于外观专利

       外观保护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并不保护产品的技术特征,相比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核门槛较低,专利局一般只对其进行形式审查,而对于你的外观知否已经被申请过,是否在申请日之前已经被公开,专利局是不审查的,为什么呢?一是为了节约审查资源(毕竟拿到专利后真正能用起来的人是非常少的),二是为了节省时间(如果像发明那样检索进行实质审查,2-3年才能审查完一个专利,可能申请人拿到专利证书后,产品都已经过时了)。

      如果对方对你的外观专利进行无效宣告,那还是会有外观侵权被告的情况发生。也就是说,即便你的外观专利权确实很稳定,给你授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不能阻止其他人去告你。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该如何判定呢?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一样,是一种无形财产权,要合理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首先要清楚地知道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那么,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如何判定?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由此可知,我国专利法保护的不是单纯的外观设计,而是与产品结合的外观设计。从这一意义上说,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不能脱离产品而存在,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含外观设计及其所依附的产品两个因素。

一、正确把握外观设计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涵义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 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同,外观设计是从产品美感的角度出发的,它表现在产品外部,是关于产品外表的装饰性或艺术性的设计。同时,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还必须是能够在工业上应用的,如果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不能为生产经营目的而用工业的方法复制出来,就不是我国专利法意义上的外观设计。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工业品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均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
 
      所谓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指某种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似,而且该产品与外观设计被授权时指定使用的产品类别相同或者相类似。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不仅要看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权利人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而且要看该产品与权利人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被指定使用的产品类别是否相同或者相类似。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相类似的产品,不属于相同或相类似的产品的,则不构成侵权,只有在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相同或者相类似产品的情况下,才有必要进行下一步的判断。

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的三大步骤

      1、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从而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3、将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判断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外观设计相同是指构成外观设计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和颜色及其组合完全一致;外观设计相似是指使用该外观设计有可能引起混淆,使人们误认为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是专利产品。这一判断通常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根据对比结果确定是构成相同侵权、等同侵权还是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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