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要求,结合《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新时期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作出示范行动计划》及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和鼓励我区企事业单位及除政府单位外的公共服务组织、个人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质量强国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精神,在质量、标准、品牌、检验检测、认证活动中作出积极贡献,包括项目、成果、活动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发生地、项目发生时和资金申报时均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的经营主体和个人,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服务组织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因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处于立案调查期间或近一年内因环保、市场监管等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服务组织,暂停申报当年申报资格。个人项目申报扶持时,个人应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二章 建设品质强区
第五条 【品牌提升扶持】鼓励加强质量品牌建设,通过“黄埔品牌认证—卓越绩效—政府质量奖”路径,不断提升品牌成熟度和美誉度。按以下规定给予扶持:
(一)完善品牌管理体系:鼓励中小微企业开展品牌认证,对通过黄埔品牌认证团体标准
符合性现场评价确认达到
5星级、4星级的,分别按照不超过
5万元、4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相关说明如下:
1.级别向上一级升高的按照上一级扶持标准给予差额扶持。
2.每家企业(含子公司单独申请)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品牌认证扶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3.确认工作每2年进行一次,每次确认全区扶持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4.评价结果纳入区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对获评5星级的企业给予通报表扬,列入区质量标杆和政府质量奖重点培育名单。
(二)形成卓越质量管理:鼓励各行业单位组织积极导入卓越绩效模式,对经区市场监管部门评定得分首次达到卓越绩效评价 500分以上和400分以上的,分别按照不超过
30万元和20万元的标准给予单位组织一次性扶持。相关说明如下:
1.评定工作每2年进行一次,每次评定全区扶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每个单位组织仅能享受一次卓越绩效管理扶持,获得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政府质量奖的单位组织不再享受卓越绩效管理扶持。
3.企业评定结果纳入区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对获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列入区质量标杆和政府质量奖重点培育名单。
1.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和
“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按照
500万元和
300万元的标准给予
单位组织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
一线班组和个人,分别按照
30万元和25万元给予所在单位组织一次性扶持。
2.对首次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和
“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按照
200万元和150万元的标准给予
单位组织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和“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
一线班组和个人,分别按照
20万元和15万元的标准给予所在单位组织一次性扶持。
3.对首次获得“广州市市长质量奖”和
“广州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按照
100万元和50万元的标准给予
单位组织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广州市市长质量奖”和“广州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
一线班组和个人,分别按照
10万元和5万元的标准给予所在单位组织一次性扶持。
4.企业获得政府质量奖荣誉纳入区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区级质量奖项在获得广东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单位组织申请本条扶持政策时,已领取较低金额扶持后申请较高金额扶持时只给予差额扶持。获得上级政府质量奖(含质量奖提名奖)后再获下级政府质量奖(含质量奖提名奖)的,不再给予重复扶持。同一申报年度,同时获得以上荣誉的,仅按照最高等级荣誉标准给予扶持。区属政府部门和区属公职人员获得各级政府质量奖(含一线班组和个人奖)的激励措施,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品质工程建设扶持】鼓励树立优质工程理念,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不断提升黄埔工程质量和品牌。按以下规定给予扶持:
(一)对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 称号的项目建设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
(二)对获得广东省建设工程金匠奖、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 称号的项目建设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
得广东市政金奖、广东省市政优良样板工程奖的项目建设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获得
广东优质水利工程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建设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
若同一工程获得多个奖项,按最高奖项予以扶持。对已获得扶持后认定级别向上一级升级的,按上一级扶持标准给予差额扶持。
第七条 【优质产品扶持】坚持“质量第一”理念,鼓励通过标准、认证、检验检测等方法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助力重点产业发展。按以下规定给予扶持:
(一)鼓励制定更高水平的产品或服务标准,对新获评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按照每个证书不超过
5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15万元。同一企业多个产品或服务标准出现在同一个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只计为一个。
(二)对新通过下述认证并实现相关产品累计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按照以下规定扶持:
1.对新通过A、B类中国机器人认证(CR认证) 的,分别按照每个证书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的标准并参考技术指标发展等级(L1-L5)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获得中国机器人认证(CR认证)扶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对新通过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符合性检查(含兽药GMP) 的,按照每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对新通过
国际药品GMP检查(含医疗器械、兽药)的,按照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获得GMP扶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3.对新通过测量管理体系AAA级认证的且至少通过一次年度审核 的,经专家评审后择优分两档予以扶持,每个档次每年数量分别不超过3个、14个,不同档次分别按照每个证书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全区每年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区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新配套建设的实验室和检验检测平台 ,且属于先进制造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通过实验室CNAS认可后,按照
20万元给予项目业主单位一次性扶持。
第八条【先进质量方法扶持】鼓励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创新活动,营造国际一流的黄埔质量文化。按以下规定给予扶持:
(一)对首次 获得国际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竞赛最高等次和第二等次奖项的,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扶持;
非首次
获得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6万元一次性扶持;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多个奖项的,只按照当年获奖最高等次给予扶持。对获得当年度
区级质量管理小组发布赛 一、二、三等次和优秀等次(含“五小”创新优秀项目)的,分别给予所在企业3万元、2万元、1万元和5千元一次性扶持。区级质量管理小组发布赛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70万元。
(二)对在本区举办国际或国内省级以上质量提升推广活动,以及在行业或企事业单位内部推广卓越绩效、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和“五小”(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小设计、小建议)创新等质量提升活动,提炼总结具有黄埔特色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优秀案例,经区市场监管部门征集项目和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示范类和鼓励类项目通报表扬。按照每个示范类项目不超过
8万元、分等级给予单位组织一次性扶持,全区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80万元。项目申报人均需承诺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质量强区活动并同意政府及相关部门免费使用项目视频、图片、案例用于公益性推广用途。
第三章 建设标准强区
第九条 【黄埔标准国际化】鼓励标准“走出去、引进来”,培育和引进国际标准化人才,推动黄埔产品、黄埔服务通过国际标准化活动做大做强。
(一)【标准化国际奖项扶持】对新获得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化高等教育奖(ISO Award For Higher Education)、国际标准化组织杰出成就奖(ISO Excellence Award)、国际电工委员会开尔文勋爵奖(IEC Lord Kelvin Award)、国际电工委员会托马斯爱迪生奖(IEC Thomas A. Edison Award) 的,按照每个项目20万元的标准给予获奖者所在单位一次性扶持;对新获得
国际标准化组织劳伦斯奖、国际电工委员会1906奖(IEC 1906 Award)的,按照每个项目10万元的标准给予获奖者所在单位一次性扶持;对新获得国际电工委员会(IEC)青年专家领袖(IEC Young Professional Leader)、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青年学者奖 的,按照每个项目5万元的标准给予获奖者所在单位一次性扶持。同一获奖者同一奖项只扶持一次,同一单位不同获奖者可累计。
(二)【国际标准化专家工作室扶持】对现任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副秘书长在本区设立专家工作室,担任首席专家培育国际标准化人才,开展科研和国际标准化活动,总建设方案和年度工作方案经区市场监管部门同意后,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按照每年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专家工作室所在单位经费扶持。原《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质量强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埔府规〔2019〕17号)有效期满而相关扶持资金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完毕的,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
第十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扶持】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项目奖前三等次的,分别按每个项目
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在主要完成单位排名前五的获奖单位一次性扶持;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其他类别奖项的,按照每个项目
10万元的标准给予获奖单位、获奖者所在单位一次性扶持。
第十一条 【标准制修订扶持】鼓励积极参与标准制修订,提升黄埔标准影响力。按以下规定给予扶持:
(一)主导国际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按照每个项目不超过
100万元、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主导单位扶持;主导
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按照每个项目不超过
3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主导单位扶持,推荐性国家标准(非产品类)按照当年度国家标准项目扶持金额的60%执行;主导
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按照每个项目不超过
15万元、5万元的标准给予主导单位扶持;主导
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按照每个项目不超过
10万元、3万元的标准给予主导单位扶持;主导
区域标准(含“一带一路”区域标准或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制定、修订的,分别按照每个项目不超过
10万元、3万元的标准给予主导单位扶持;主导
团体标准制定的,按照每个项目不超过
5万元的标准给予主导单位扶持。对主要参与单位按照不高于主导同类标准制修订扶持标准的50%给予扶持。
(二)主导制定、修订药品的中国药典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标准、医疗器械的国家(行业)标准 的,分别按照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制定)、20万元(修订)的标准给予主导单位扶持;主导制定、修订
药品的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标准的,分别按照每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制定)、5万元(修订)的标准给予主导单位扶持。对主要参与单位按照不高于主导同类标准制修订扶持标准的50%给予扶持。
1.同一单位每年获得国际标准制修订项目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单位每年获得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区域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5类项目(含药品、医疗器械标准)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团体标准和其他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时限分别为标准正式发布后3年内和2年内。同一个标准项目有多个申报者符合扶持条件的,各自申报按比例分配。
2.团体标准项目须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开且得到1年以上有效实施并取得显著成效。经专家评审每年度择优扶持不超过20个项目。同一申报者申报团体标准扶持数量每年不超过3个。
(1)国际标准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通知中各项目的参与单位排序判定,处于参与单位第一位的为主导单位,处于参与单位第二至五位的为主要参与单位。不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通知范围的其他国际标准,由标准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参与程度的书面材料判定。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区域标准依据标准文本“前言”中起草单位排序判定,处于起草单位排序第一位的为主导单位,处于起草单位第二至五位的为主要参与单位。标准文本中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参与程度的书面材料判定。
(3)团体标准的发布单位和团体标准文本“前言”中起草单位排序第一位为主导单位,处于起草单位排序第二位和第三位的单位为主要参与单位。
4.国际标准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的国际标准,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以及其他重要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先进标准。
5.不适用本条扶持范围的项目包括:标准适用范围未覆盖本区的地方标准、区域标准、团体标准,以及标准样品、建筑工法、检定规程。
第十二条 【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扶持】对首次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召集人工作 的,分别按照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所在单位一次性扶持;对首
次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的,或首次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等国内对口单位工作 的,分别按照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所在单位一次性扶持;对
首次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按照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所在单位一次性扶持。
第十三条 【示范试点扶持】对承担国家、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验收 的,分别按照每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的标准给予承担单位一次性扶持。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承担单位为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区属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根据行政主管部门文件确定的配套建设项目,通过国家、省级验收后,分别按照每个项目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配套建设项目单位一次性扶持。对已获得扶持后,项目向上一级升级的,通过上一级验收后给予差额扶持。质量提升、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试点示范项目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对标达标扶持】鼓励企业参与百城千业万企对标达标行动,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推动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对完成对标达标的,按照每个产品或服务项目
5千元的标准给予完成企业一次性扶持;对编制并成功发布且在本区有对标达标实施单位的,按照每个对标技术方案
1万元的标准给予编制单位一次性扶持。同一企事业单位每年获得对标达标项目、编制对标技术方案扶持分别不超过3万元。
第十五条 【标准化良好行为扶持】鼓励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标准体系。本办法有效期内,经区市场监管部门现场监督并由第三方资质机构确认首次获得AAAAA级、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分别按照
5万元、2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复审升级按上一级扶持标准给予差额扶持。
第四章 推进质量强基
第十六条 【国家级质量标准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加快国家级质量基础资源集聚,扶持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国家质检中心、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和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鼓励开展国际质量标准合作研究计划,支持科技研发、标准研制与产业化同步发展,按以下规定给予扶持:
(一)本办法有效期内,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认定的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按照每个项目
150万元的标准给予所在单位一次性扶持;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认定的
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按照每个项目
100万元的标准给予所在单位一次性扶持;对省市场监管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新认定的
省级质量标准实验室,按照每个项目
50万元的标准给予所在单位一次性扶持。
(二)本办法有效期内,对新认定的国家质检中心、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和国家标准验证点 ,按照每个项目30万元
的标准给予所在单位一次性扶持。
本条扶持项目所在单位注册地址应在本区,根据验收结论给予扶持。同一单位同一领域获得不同类别国家级质量标准基础设施资格,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
第十七条 【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研制生产扶持】扶持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的研制生产,鼓励计量标准科技创新,促进行业质量提升,按以下规定给予扶持:
(一)对首次取得由国家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颁发的二级或一级标准物质证书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标准样品证书 ,在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证书颁发日期后连续2年内有市场化销售后应用的,按照每张证书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研制机构一次性扶持。
(二)对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标准品、对照品制备、标定、供应单位提供自行研制生产的标准物质原料的 ,自首次销售日期后连续2年内有市场化销售后应用的,按照每个品种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研制机构一次性扶持。
(三)每个研制机构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获得本条扶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有多个单位参与研制生产的,仅对注册地址在本区且排序在前三名的单位予以扶持。
第十八条 【质量基础技术服务扶持】实施制造业质量基础设施拓展伙伴计划,鼓励社会资源开展质量基础设施服务工作站或服务集成基地建设提供公益服务,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和省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相关标准和服务企业成效进行评价,服务工作站评价首次达到
90分以上、70分以上(不超过5个且位居全区工作站排名前50%),分别按照5万元、3万元的标准给予工作站牵头单位一次性扶持。评价升级按上级扶持标准给予差额扶持。
对被上级政府部门认定为 国家级或省级、市级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基地或优秀案例 进行推广的,分别按照20万元、10万元、7万元的标准给予牵头单位一次性扶持。升级或已领取服务工作站等同类项目扶持的按上级扶持标准给予差额扶持。在本区对口产业帮扶地区设立分站的,可单独参评并享受本办法相关扶持。
第五章 资金和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资金申请】非免申即享项目申报者须按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向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提出申报。申报者须根据办事指南要求提交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和承诺负责,逾期不申报视同放弃。区政策兑现部门对申报者材料进行受理和形式审核。形式审核未通过或需要补正申报材料的,于规定时间内通知申报者。区政策兑现部门形式审核通过后转交区行业主管部门,由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核,根据需要组织专业评审。按规定程序公示、审批后,对符合扶持条件的申报项目,完成资金拨付。
免申即享项目由区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作为实质审核依据,按照程序向区政策兑现部门提交资料清单。企事业单位只需按办事指引进行线上确认和承诺后即可享受政策扶持。免申即享项目包括:第五条“黄埔品牌认证扶持”“卓越绩效模式扶持”“政府质量奖扶持”,第七条“标准领跑者扶持”,第八条“区级质量管理小组发布赛扶持”“质量推广扶持”,第十条“标准创新贡献奖扶持”,第十四条“对标达标扶持”,第十六条“国家级质量标准基础设施建设扶持”,第十八条“质量基础技术服务扶持”。免申即享项目清单根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各单位领取专项资金后应实施专账管理,主要用于质量培训、质量改进、品牌推广、科技攻关、认证活动等质量活动和人员奖励等,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队的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当年获得扶持总金额的50%,税务办理由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负责。一线班组和个人扶持相关人员以及项目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队扶持对象,包括企业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项目推进者和具体经办参与人员。人员名单和具体金额应以正式文件形式留档备查。
每年获得扶持金额10万元以上的单位需在资金领取后半年内向区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绩效自评报告,包括项目扶持资金专账管理、使用计划和实际使用情况、项目进度和绩效情况等相关内容,配合接受绩效相关抽查。拒不提交绩效自评报告或存在问题拒不整改的,区行业主管部门经公告后暂停其申报资格直至整改完毕。
第二十一条 【资金监管】区审计、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资金绩效管理监督工作。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项目的绩效管理并根据资金管理和审计要求,对资金申报者绩效情况进行抽查,接受区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冒领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区行业主管部门追回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或个人此后连续三个年度的申报资格,依法纳入企业或个人诚信记录。
社会公众有权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区行业主管部门参照信访程序处理相关投诉举报,并答复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上级政策另有规定不得重复享受各级扶持的,在接到通报后,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退回区级重复扶持资金。
第六章 附则
(一)区政策研究部门负责政策兑现统筹、材料受理,配合重复扶持查询工作。
(二)下列行业主管部门各自负责具体项目的宣传推广和资金预算、审核、发放和绩效管理工作:
1.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区水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办法第六条“工程奖”项目;
2.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兽药”部分;
第二十四条 企业规模以申报者从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打印的《调查单位基本情况》或以申报者自行到区统计部门打印的《查看法人单位表》为准。经营销售以申报者从税务系统打印的纳税材料或合同发票为准。注册登记地址以商事登记注册地址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