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专利侵权诉讼涉及的证据资料具有专业性和隐秘性的特点,权利人要证明侵权事实难度相当大,因此证据保全显得尤为重要。实践中,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在方法专利侵权案件中也是被大量采用的证据取得方式。
证据保全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法院证据保全,另一种是公证证据保全。
法院证据保全:被侵权人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法院在侵权方取得相关制造方法证据材料,从而有可能掌握到确凿的侵权证据。
公证证据保全:专利权人发现侵权之后利用公证机关收集和保全证据也是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如申请公证机关对购买侵权产品的过程及购得的侵权产品进行公证。对于方法发明专利权人而言,将生产工艺所获得的产物及其特征明确记载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并利用生产工艺及其产物的特殊性举证侵权是降低侵权举证难度的最佳选择。
在化学领域,化合物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副产物。生产方法的区别,如原料及其配比、温度、压力、酸碱度等不同时,通常都会在产物中有所体现,如导致副产物、产品纯度等差异。
因此,权利人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应详细披露由制备方法所导致的典型的技术特征,例如:特征副产物、纯度等细节,侵权诉讼时,权利人可据此将举证产品的典型特征作为侵权证明的切入点,从而回避了具体生产工艺调查取证的难题。化学物质制备方法因其本身特质,不能被人的肉眼所鉴定或识别,仅凭最终产物难以对该方法有全面的认知,因此技术鉴定也是方法专利侵权举证的有力手段。
由专门机关针对涉案专利的制备方法出具权威检测报告,配合原告自身出具的报告,两份鉴定材料的鉴定结构一致且相互印证。《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所以,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并不能完全免除专利权人方的举证责任。原告(专利权人方)只有在完成在先的举证责任之后,才能将进一步的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由被告来证明其制造方法不同于涉案专利方法。
原告的在先举证责任:
1、证明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新产品”;
2、结合产品的组份、结构或质量、功能、性能证明被告生产的涉案产品与按照原告专利方法所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属于“同样产品”。另外,关于证据,需要明确的是,能够作为有效的在诉讼中使用的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要素,缺少任何一个要素,法院都会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