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专利资助资金申报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创新驱动发展的引导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国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和枢纽城市建设,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发出通告,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要求积极申报专利资助资金,不断加大专利创造工作力度。专注医药生物大健康领域专利布局与专利申请的科沃园为大家贴心整理了广东省市专利补贴政策,仅供大家参考!
广东省各个下辖市的专利资助政策
一、广州市(一)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后对专利权人的资助:对职务发明专利,资助4,300元/件;对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2,500元/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发明专利,资助850元/件。对首次获发明专利的,增加资助2,000元;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增加资助1,300元/件。
(二)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对专利权人的资助:获得美国、日本、英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资助40,000元/件;获得“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资助2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资助10,000元/件。每件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80,000元。发明专利(包括港澳台) 已获国家费用减缴的发明专利 通过PCT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国外) 国外发明专利(美、日、英、欧) 国外发明专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 国外发明专利(其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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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包括港澳台) |
已获国家费用减缴的发明专利 |
通过PCT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国外) |
国外发明专利(美、日、英、欧) |
国外发明专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 |
国外发明专利(其他国家) |
职务 |
4,300 |
850 |
10,000 |
40,000 |
20,000 |
10,000 |
非职务 |
2,500 |
850 |
5,000 |
40,000 |
20,000 |
10,000 |
注:首次获国内发明专利的,增加资助2,000元;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增加资助1,300元/件;每件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对专利权人的资助总额不超过80,000元。 |
注:首次获国内发明专利的,增加资助2,000元;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增加资助1,300元/件;每件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对专利权人的资助总额不超过80,000元。
(五)对发明专利授权大户的资助:对上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20件以上的专利权人给予奖励性资助30,000元,并按等增级数,每增加20件,增加资助30,000元。对曾经获得上述资助的专利权人,当年再次申请该项资助的,只对上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减去已获资助年份的最高授权量的增量部分按上述标准给予资助。
(六)对专利代理机构的资助:代理我市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资助500元/件。1.在申请人取得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六个月内(以实审通知书发文日为准),申请人在缴纳有关费用后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 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并低于补贴额度的,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2.申请人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六个月内(以授权公告日为准),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的,增加资助1000元;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3.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需达到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发明专利申请并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1000元,但对电子申请率未达100%的专利代理机构不予资助;
4.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第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增加资助3000元,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在取得境外发明专利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4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万元;
3.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标准办理。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资助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
1.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2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
2.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万元;
3.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5000元;
4.在台湾、澳门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3000元;
5.在香港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000元。
深圳商标代理机构、外地商标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需达到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商标境外申请并取得商标注册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500元,但代理续展的不再资助。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一年内在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并在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六个月内提出申请,每件资助600元。
经深圳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外地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需达到20万元以上)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300元。国内发明专利(含港澳台地区)每件资助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外观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件资助1000元。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或地区取得的发明专利每件支持3万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的发明专利(含授权)每件支持2万元;同一国际发明专利最多支持2个国家或地区申请。
单位申请的每件资助8000元,个人申请的每件资助5000元。
(二)国外发明专利美国、日本、欧洲国家或欧盟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0元,其他国家每件资助20000元;同一项发明创造在2个以上国家授予专利权的,仅资助2个国家的专利申请费用。
(三)每个单位每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一)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500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后每件资助3000元(获国 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职务发明每件资助1000元,非职务发明每件资助500元),获得授权后每件再资助12000元。
(二)获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0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港澳台除外)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5000元;获得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2000元。同一项技术方案最多资助2个境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
(三)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境外发明专利,国际初审报告显示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每件资助15000元。第二条同一单位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超过30件的,每件资助1000元;超过50件的,每件资助1200元;超过100件,每件资助1500元;超过200件,每件资助2000元。申请量的确认以取得发明专利实审通知书为准。
第三条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专利权人5000元资助。同一单位中国发明专利授权超过20件的,每件资助6000元;超过50件的,每件资助8000元。
第四条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的第四至六年年费,每件资助当年年费的50%。
第五条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PCT专利国际申请,按每件5000元给予资助。获得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万元;获得其他国家及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万元。同一项发明专利被多个国家或地区授予专利权的,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第六条代理机构代理的中国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代理的中国发明专利授权超过20件的,每件资助1200元;超过50件的,每件资助1500元;超过100件的,每件资助2000元。
第七条代理机构代理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超过50件的,每件资助1000元;超过100件的,每件资助2000元。代理量的确认以取得发明专利实审通知书为准。
第八条上年度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资助20万元。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一次性资助10万元。(一)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审,且没有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每件资助0.3万元,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缓的,每件资助0.1万元或者0.05万元,资助金额不超过申请费和审查费的实际发生额。
(二)国内发明专利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资助1万元。
(三)国内发明专利第九年维持有效状态的,每件资助0.5万元。(一)获得授权的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万元,其他国家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获得授权的国外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专 利,每件资助0.5万元;获得授权的香港标准专利,每件资助0.2万元;获得授权的澳门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1万元;同一件技术方案最多获得国(境)外 2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授权资助。
(二)单位申请PCT专利的,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PCT专利的,每件资助0.5万元。2、外国专利申请:发明专利5000元/件,每件专利只资助一个国家,同一个技术方案只资助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