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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关于印发《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2018)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2018)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各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各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各有关单位:

       经局批准,修订后的《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原《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2014年修订稿)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8年6月7日

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

第一条  评奖宗旨

       引导和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作用;鼓励和表彰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对技术(设计)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

第二条  评奖周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开展中国专利奖评选工作,每年举办一届。

第三条  奖项设置

      中国专利奖设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

       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及中国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评选产生,评出中国专利金奖20项、中国专利银奖60项。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及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从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评出中国外观设计金奖5项、中国外观设计银奖15项。

第四条  评审组织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中国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会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开展中国专利奖的评审、批准和授奖等有关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评价指标及权重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

     (一)专利质量(25%)。评价:1.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2.文本质量。

      (二)技术先进性(25%)。评价:1.原创性及重要性;2.相比当前同类技术的优缺点;3.专利技术的通用性。

      (三)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四)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评价:1.社会效益; 2.行业影响力;3.政策适应性。

二、外观设计专利

      (一)专利质量(25%)。评价:1.创新性和工业适用性; 2.文本质量。

      (二)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25%)。评价:1.设计要点独特性;2.艺术性及象征性;3.功能性。

      (三)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四)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评价:1.社会效益; 2.发展前景。

第六条  推荐及评审程序

       一、中国专利奖参评项目采用推荐方式,由地方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全国性行业协会、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等根据当年评选通知要求择优推荐。

       二、评审办公室负责对推荐项目进行初审,并组织开展有关初评工作。

      三、评审办公室根据初评情况,提出预获奖项目名单,报评审委员会。

      四、评审委员会对预获奖项目名单进行审定,确定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

      五、评审办公室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公示评选结果。

第七条  异议处理

      一、中国专利奖评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公众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办公室提出。

      二、评审办公室接收异议材料,成立异议处理小组,对异议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形成异议分析材料及处理意见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后,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和项目申报人、推荐单位。

       三、参与异议处理的有关人员对异议者的身份及有关异议信息予以保密。

第八条  授  奖

      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根据评选结果公示情况,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予以授奖,联合向获得金奖项目的发明人(设计人)颁发奖牌和证书,向专利权人颁发奖牌;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获得银奖、优秀奖项目的发明人(设计人)颁发证书,向专利权人颁发奖牌。

      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开会议,共同表彰有关获奖的发明人(设计人)及专利权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布获奖结果;对于获奖的项目,专利权人可以在其产品上标注奖项名称及获奖时间。

第九条  撤  奖

      对于获奖项目,若发现报送材料不实,且有证据证明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评审办公室提出撤销授奖的意见,经评审委员会批准,撤销授奖并追回奖牌和证书。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专利奖评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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