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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经典:集合多方措施,加强版权保护

“红色经典维权取证难、成本高,作者署名被张冠李戴……这些问题该如何解决?”日前在京举办的“延安鲁艺红色经典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上,中国延安鲁艺校友会秘书长刘嘉绥提出了自己的困惑。红色经典版权确权与维权问题成为与会者关注的焦点。



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李程认为,在红色经典传播中,由于历史考究与社会经济文化方面某些思潮的叠加作用,产生了一系列知识产权问题。其中涉及权属纠纷、许可合同纠纷,也有未经许可改编、歪曲篡改等侵权事件,甚至出现对红色经典进行抹黑、恶搞、侮辱等不良现象。正确运用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妥善解决红色经典的权利纠纷,杜绝不良现象,不仅有利于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保护宝贵的红色文化资产,以振奋民族精神、陶冶高尚情操、树立文化自信。



区分多样侵权行为



何为红色经典?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制定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红色经典”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通知》(下称《通知》)指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长期的革命战争年代、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和改革开放过程中诞生了大量的红色经典。这些红色经典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宝贵精神财富,其所承载的精神价值,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是全体中国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



但社会上出现了一些红色经典著作权纠纷案件,这些案件涉及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摄影作品、影视作品等多种作品类型。如历时4年的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著作权纠纷案,2015年12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中央芭蕾舞团(下称中芭)赔偿著作权人梁信12万元。2011年,梁信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中芭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中芭停止《红色娘子军》剧演出,并赔偿自2003年以来因著作权被侵犯而产生的损失55万元。中芭则认为,其演出的《红色娘子军》剧是经过中芭改编的版本,而非梁信所著的电影文学作品《红色娘子军》,改编行为早在1964年就已完成,且在中芭的演出节目单和海报上都保障了梁信的署名权,故请求法院驳回梁信的诉求。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中芭支付梁信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2万元,并对存在的部分未署名行为书面赔礼道歉。双方对此判决均表示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964年中芭的改编行为已经取得了梁信事实上的认可,事后,双方也于1993年签订了一份5000元的为期10年的著作权协议,这已经达成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许可。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1964年的许可行为,原则上不受1991年著作权法的限制,因此中芭的演出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但应当为2003年之后的演出支付报酬。



分析这些红色经典案件可以发现,涉案红色经典多具有创作时国内尚未建立著作权法、保护期届满、创作背景和条件特殊、继承人主张权利、权利归属认定复杂、题材相似等特点。除了侵权事件,社会上还出现了一些恶搞红色经典的现象。北京嘉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罗向京观察发现,从作品类型上看,以恶搞音乐、影视、戏剧作品为多,如《黄河大合唱》《长征组歌》《闪闪的红星》《白毛女》等,这与该类作品视听结合、易于流传、受众广泛相关,同时也与恶搞技术门槛低、成本低等特点相关。也有恶搞文字作品,如《囚歌》;恶搞雕塑作品,如《收租院》。罗向京认为,恶搞是未经许可的利用行为,需要通过法律的途径去遏制恶搞红色经典的行为,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需要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



构建立体保护模式



“保护红色经典不仅是为了谋求经济补偿,更具有为子孙后代留下经得起考据的历史资料的意义。”刘嘉绥直言。那么,该如何保护红色经典呢?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李明德围绕红色经典与著作权、红色经典作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两面方面进行了阐述。他提到红色经典的保护包括英烈权益的保护是一种社会现象,各方面有不同的认识和诉求,应当将其尽快纳入现行法律框架。对于红色经典的保护,应当从作品的角度、作者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的角度进行综合考量,同时兼顾保护期限等要素。此外,还可以从商业标识、反不正当竞争等角度为红色经典寻求保护。他同时强调,在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红色经典与其他作品没有实质区别,要防止过度炒作和要求特殊保护的倾向。



《通知》也指出,要依法正确界定红色经典诉讼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切实保障红色经典和英雄烈士相关利益主体的诉讼权利。要依法正确界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红色经典类型,并在此基础上准确认定不同的权利属性和类别。侵害著作权的,应当明确侵害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具体权利范围,如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获得报酬权等;侵害著作权相关权利的,应当明确侵害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等具体权利范围;对于违反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应当明确相应的权益内容。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三合一”的机制优势,正确把握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以及刑事法律责任在法律适用上的差异,准确确定侵害相关权利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不断提高对红色经典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



司法政策的不断完善为红色经典的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相关权利人也应积极做好取证工作。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表示,底稿、原件、出版物、著作权权属登记等都是重要权属证据。他同时强调,在判断著作权法颁布前相关作品的权属时,不能只依据著作权法进行判断,一定要结合当时特有的社会法律、制度、背景以及公平诚信原则进行判断。



保护红色经典是对历史革命文化传统的尊重,是对革命前辈作者的尊重。主观非故意不是规避法律处罚的理由。刘嘉绥呼吁,“保护红色经典,有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尤其是主流媒体应该率先垂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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