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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2024两会: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提案点这里!

聚焦两会



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2024年3月5日上午在北京召开,3月11日下午闭幕,会期7天。中国正式进入“两会时间”!小编整理了有关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提案,下面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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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 中国工程院院士张伯礼



建议加快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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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传统知识是基于中华民族传统创造的、世代相传并持续发展的,在维护健康以及预防、诊断、改善或治疗身心疾病方面使用的各种以中国传统文化所特有的理论、信仰和经验为基础的知识、技能和实践的总和,是具有现实或潜在社会经济价值的医药卫生知识。中医药传统知识的范畴,包括了以学校、各级医疗机构、家族、师徒授受、学术流派、中医药老字号企业、特定地区(民族聚集地、村落等)等传承发展的医疗技术、医疗器具、经验方、中药炮制、制剂、生命与疾病观等。中医药传统知识既是中医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珍贵的原创知识产权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明确提出了“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随着对传统知识价值认识的深入,传统知识保护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讨论的热点问题。

不过,当前传统知识面临三方面问题。

一是传统知识面临着变异和流失的威胁。一些有价值的传统知识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被严重边缘化,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承认,传承面临断代,生存空间越来越小。对传统知识本身缺乏应有的尊重和珍惜,人们往往会以一种狭隘的视角来看待传统知识的科学性和技术性,因此可能会忽略对其真实价值的认识,导致传统知识的变异或流失。

二是传统知识遭遇“不当占有”和“不当使用”。发达国家凭借其技术优势“挖掘”开发传统知识,并利用他们推行的知识产权制度“正当”地获得利益保障;由于在国际上尚未形成保护传统知识的有约束力的制度,同时,一些传统知识持有国缺乏保护经验和相应的制度,在国际竞争中处于被动局面,面临资源流失、传统失落的尴尬境地。

三是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不能满足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作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能够促进人们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医药,并对产生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保护。然而,现行制度只能基于对传统知识利用而产生的新成果的下游部分保护,“顾尾不顾首”,而作为现行的传统知识的上游部分,即源头,没有得到保护。因此,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应是知识全部,需要“从头至尾”的整体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阻断对中医药传统知识形形色色的“不当占有”,否则中医药传统知识将会遭到滥用、破坏,最后会源头枯竭,成为无源之水。

近年来,我国在传统知识保护方面开展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一些进展,如中国中医科学院开展的宋代以前古代名方的整理研究等,但后续工作停滞。总体来说我国在传统知识保护上还相对滞后,与我国传统知识保有大国的地位不相符。现阶段在战略性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同时,依据国际有关传统知识谈判的初步共识,结合我国现状,探索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已迫在眉睫。

针对以上问题,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张伯礼提出以下几条建议:

1.尽快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 建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为基础,加快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作为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的核心,对中医药传统知识实施法律保护以制止对中医药的不当占有和滥用,为实现对传统知识的尊重、保存、承认价值与惠益分享提供保障。

2.尽快发布“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 建立保护名录是一种国际承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可用于主张知识产权权利的文件,也是在国内、国际解决“保护什么”和“如何维权”的一项重要措施,并有利于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谈判中争取国际话语权。建议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尽快完善发布相关通知。

3.尽快设立“中医药传统知识管理委员会”。 尽快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管理委员会”作为中医药传统知识的集体管理组织,具体承担中医药传统知识被不当占有和不当使用的监督管理、纠纷处理等义务,并行使相应的权利;开展中医药传统知识调研、立档工作,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技术规范;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中心和分中心机构,形成一支致力于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专业人才队伍,为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构筑起长效机制。

4.建立中医药进出口商品的海关编码制度。 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分类与知识编码(包括中国海关有关中医药产品出口的海关编码体系),为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分类和国际化编码提供基础。

5.建立中药材和特定技术的出口审核登记制度。 制定中医药技术保密管理规定,抓紧收集、整理中药方剂、炮制等未公开技术的抢救工作,明确其保密范围、保密方式、解密程序以及责任追究等规定,防止特定中医药炮制技术和品种流失。

6.建立传统医药特有标志和符号的目录。 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中医管理局及相关部委共同制定中医药特有标志、符号目录,制止任何人未经许可将其以企业名称登记、商标注册等方式据为私有或贬损使用。

7.规范外商在华投资设立中药企业的审批和监管。 研究制定有步骤、有限制、分阶段地许可外资进入中医药企业的规定。(来源:中新经纬APP)




全国人大代表 好医生集团董事长耿福能



推动中医药走出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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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从凉山选出来的基层代表和中医药行业代表,11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好医生集团董事长耿福能从中药材扶贫产业、乡村全面振兴到医药科技创新、乡村医生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诸多领域,进行了81次调研、102次发言,提出了121条建议21万多字,用心书写履职答卷。

在接受采访时,耿福能透露,今年的建议集中在“科技创新培育‘三农’新质生产力推进乡村振兴”、“加强推动中医药走出去”、“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扶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等方面。

在耿福能看来,中医药要走出去,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四问”,即“有没有效、什么在起效、怎么起效的、起效过程是怎么样的”。中药发展不能停留在传统,而是要用现代科技语言和科技工具,来解读传统中医药。

中医药出海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耿福能表示: “中医药要走出去可以分两步,首先是瞄准海外空白领域,其次就是加大科研投入。 只有用科技手段将中医药的物质基础和起效过程研究清楚,把以上四个问题解决好了,中医药就与西方的思维对接上了,海外才能接受,也就更有可能走出去。”

除此之外,耿福能一如既往地重视对企业品牌和知识产权的保护,今年两会也提出了“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对企业来讲,品牌是无形资产的积累,更是有形资产的付出。耿福能表示,国内知识产权保护虽有很大的进步,但还是做得不够,知识产权保护如果做得不好,企业的创新就会受到阻碍。实际上,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产业,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品牌。(来源:证券时报)



全国人大代表 衢州市中医医院副院长陈玮



加快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立法进程


全国人大代表、衢州市中医医院副院长陈玮,最近走访调研了衢州多家基层医疗机构,了解群众的医疗需求。今年,她重点关注如何让中医药文化得到更好的挖掘保护和传承发展。


作为一名连任代表、一名医生,陈玮每年都把关注点放在基层,履职以来,已提交70多件议案、建议,大多贴近民生、传递民声。


“今年,我提的一个建议,就是关于加快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立法进程,让我们的中医药文化能够得到更好的传承发展。 我们说民间有高手,民间有高方。通过立法,就可以让我们民间高手的技能得到传承,让我们民间的偏方、民方更好地保存下来,造福我们老百姓。”(来源:中国蓝新闻)




全国人大代表 通化谷红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赵菁


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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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中医药获得国际市场竞争优势的必经之路。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通化谷红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赵菁建议,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构建全面的中医药数据库,建立符合中医药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赵菁代表认为,随着传统植物药近年来走俏国际,市场已经从传统的中国、东南亚地区扩展到欧美发达国家,我国传统中医药与别国传统医药的市场竞争日益加强,对于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显现。


对此,赵菁代表建议,重视中医药古籍的发掘与创新,建立古方发掘奖励机制和数据库,充分调动中医药学者、民间中医专家参与中医药古籍开发、整理等工作, 在古方挖掘与创新工作的同时注重其著作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保护力度; 建立全面的中医药知识数据库,包括专利文献、期刊文献、古代经典名方典籍以及现代古方解读书籍等,数据库的使用尽量能实现主题与关键词复合检索,以便中医药研发人员进行查阅和辅助研究开发; 开发传统植物药的新用途,并通过申请用途专利的方式进行保护,开发新的药用植物新品种,并及时进行植物新品种登记等


此外,赵菁代表还建议,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学习相关制度设计;尊重中医药特点,建立能够解决现实问题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完善更具针对性和实践性法律规范体系等 (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全国政协委员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副院长朱同玉



完善医药专利保护制度,促进中国医药产业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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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副院长朱同玉带来一份关于完善医药专利保护制度,促进中国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建议。


朱同玉表示,挂网药品涉及到专利侵权时,对原创药品的劳动成果将会是一种侵犯,对市场也会形成打击,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药品创新。 亟须通过全链条的专利保护制度和行政司法协同机制,规范创新药和仿制药平衡发展、有序竞争,为中国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为此,朱同玉提出了完善药品专利侵权预防机制、实现全流程“强保护”以及完善药品专利侵权救济机制、加大侵权惩罚力度两方面的建议。


一方面,朱同玉建议,在药品集采过程中嵌入和明确专利调查程序,针对不同专利类型和情况给予不同处理。加强司法对依法行政的支持和监督,推进行政标准与司法标准的统一,例如对仍处于专利确权司法程序中的原研药专利权状态的法律解释等。对于存在专利纠纷(包括专利侵权行政裁决、司法诉讼正在进行中)或专利状态待定(例如化合物专利宣告无效尚待法院最终判决)的药品,应充分考虑药品稳定供应和临床需求,暂不纳入集采。


为保护和鼓励研发创新,朱同玉认为,应当加强对药品上市后拓展的新适应症专利的保护。在集采和挂网等环节,明确对适应症(用途)专利的审查;在院内使用环节加强监督,防止药品超适应症使用,确保临床用药规范,避免造成专利侵权。对于已上市药品新适应症的专利保护,朱同玉认为是一个难点。“比如很多药品的‘老药新用’,当新适应症相关的研究文章在国际上发表后,便可能出现药品生产方股价明显上升并开始销售药品等情况,科学家团队的研究成果保护存在一定的难点。”因此,朱同玉建议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联动,在新药上市、药品采购、院内使用等各环节构建全链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另外,朱同玉还建议,优化知识产权临时禁令,在申请人的专利权受到侵害、难以充分救济的情况下,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对于存在药品专利纠纷的药品,在加快确权速度的同时,暂缓将涉事药品纳入国家药品集采;已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涉事药品,应取消中选资格,最大程度制止侵权损害的发生。适用惩罚性赔偿,保障损失赔偿,提高违法成本。引入信用惩戒,提高失信成本。建立并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信用等级采取相应的激励或限制措施。


对于惩罚性的赔偿措施,朱同玉认为要经过研究形成一个“度”。朱同玉举例道“比如写了一篇原创文章被其他人标注了原创,但仅进行了几百元的赔偿,这种力度就不足以震慑侵权的行为。”对于药品而言,进行诉讼的成本过高,朱同玉认为,在经过研究的基础上,规定基础罚金,再将盈利所得乘以一定的倍数进行处罚,才能对侵权行为形成足够的震慑力。同时,朱同玉也表示,一般情况下进行集采的药品不会只有一家生产商,也要对如何保证患者用药进行研究,比如有专利纠纷的药品诉讼没有结束又有急用,也可以在诉讼结束后对利润分成进行划定,通过一定的规则进行规范。(来源:中国经营报)




文章来源:整理自中新经纬、证券时报、中国蓝新闻、中国食品药品网、中国经营报等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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