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第四十八条规定,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简而言之,分案申请就是将原来的申请文件中可能存在的发明创造的一部分分出来单独申请。
专利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或者依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提出分案申请。需要注意的是,提出分案申请,分案和原案类型必须保持一致,不能改变专利类型,如:发明专利申请提出分案申请,分案申请只能是发明。
那么,专利分案申请的递交时机有哪些呢?
专利分案申请的递交时机主要取决于原申请的状态和相关法规的规定。以下是几种常见的递交时机及其法律依据:
1、收到授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当审查员已对原申请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时,分案申请应当在申请人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
2、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分案申请。
3、提出复审请求后以及复审期间: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4、撤回专利申请声明生效前:申请人针对原申请提交了撤回专利申请声明的,可以在撤回专利申请声明生效(即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之前提出分案申请。
5、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成功办理恢复手续的,申请人可以提出分案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