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1年4月修订)》,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的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
详情如下↓↓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1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证发〔2021〕23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进一步明确科创板定位把握标准,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发行上市,引导和规范发行人申报和保荐机构推荐工作,促进科创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1年4月修订)》(详见附件),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0年3月2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上证发〔2020〕2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1年4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
(2021年4月修订)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
(二)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服务等;
(三)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服务等;
(四)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及相关服务等;
(五)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服务等;
(六)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服务等;
(七)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一)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者最近3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600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企业最近3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3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10%以上;
(二)研发人员占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三)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5项以上,软件企业除外;
(四)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0%,或者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采用《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发行人除外。
(一)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二)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主营业务;
(三)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四)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
(五)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
(一)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支持方向;
(二)发行人的行业领域是否属于《指引》和本规定所列行业领域;
(三)发行人的科创属性是否符合《指引》和本规定所列相关指标要求;
(四)如发行人的科创属性未达到相关指标要求,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科技创新能力突出情形;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附件:
1.关于发行人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参考示范格式)
2.关于发行人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参考示范格式)
附件1
关于发行人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
(参考示范格式)
(二)公司符合科创属性相关指标要求
关于发行人科创属性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
(参考示范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