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能否接受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数据以证明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笔者借此案探讨申请日后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标准,以期对相关从业人员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和处理类似案件有所裨益。
为什么审查指南规定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只能用于证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得到的技术效果呢?首先,专利权具有独占性,所以同样的发明只能被授予一件专利权,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时,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因此,申请日成为判断同样的发明创造应授予谁的重要时间节点。同样,申请日之前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内容是确定授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大小的重要依据。如果不加限制地允许申请人补充申请日后完成的实验数据,那么申请人可能为了获得较早的申请日,在发明创造尚未完成就提交申请,然后通过补交实验数据将申请日后完成的发明纳入保护范围内。如此一来将破坏公平的竞争秩序,不利于专利制度和市场机制的运行。其次,公开换保护是专利制度设计的初衷和基本原则之一,即申请人履行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的义务,从而换取一定时间的独占权利。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数据不属于专利原始申请文件记载和公开的内容,公众看不到这些信息,如果这些实验数据也不是现有技术内容,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并不能被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获知,则以这些实验数据为依据认定技术方案能够达到所述技术效果而对申请授予专利权或确认其专利权,这对于公众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后欲通过提交实验数据证明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时,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涉案专利说明书公开了动物模型、给药方法、每日剂量、检测指标等实验方法,以及“所获得的结果表明本发明的组合具有意想不到的治疗作用”的简单结论,并没有公开具体的实验数据或结果。药效实验通常包括方法、数据和结果、结论等,其中实验方法相对容易获得,例如可以借鉴已知的实验方法,实验数据和结果对于证明药物效果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实验结论则建立在实验数据的统计分析结果基础之上。在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缬沙坦和沙库巴曲之间存在协同效果的前提下,说明书仅记载实验方法和没有实验数据和结果为基础的结论,不能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得到缬沙坦和沙库巴曲的组合在降血压方面具有协同效果。因此,反证1不能用于认定本专利的技术效果。
怎样的技术效果才是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技术效果?笔者认为,专利申请文件证实的技术效果毫无疑问属于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技术效果。而没有被专利申请文件证实的技术效果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技术效果,一类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技术效果,即使申请文件没有提供实验数据,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凭借其掌握的知识和能力也能得到该效果。例如,缬沙坦和沙库巴曲均是已知具有降血压作用的化合物,二者组合之后,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即使说明书没有提供实验数据,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得到二者组合后仍然能够发挥一定的降血压作用。而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已经超出了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范围,如果申请文件不加以证实,则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到该效果。药物发明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往往依赖实验来证实,药效实验通常应包含实验方法、实验数据和实验结果和结论等。因此,申请人撰写药物发明专利申请文件时,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认的效果或用途,应在说明书中提供充足的药效实验资料以证实该技术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