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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衰治疗取得突破 为何相关专利宣告无效?
      专利制度的基础之一即是以公开换保护,专利权人在被赋于排他性权利的同时也被要求必须充分公开技术方案。专利申请文件作为技术方案公开的载体,有着非常严苛的要求。如果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不当,既可能导致专利申请无法获得授权,也可能导致已授权专利无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还可能导致已授权专利被宣告无效。近日,世界三大药企之一瑞士诺华公司(下称诺华公司)的发明专利“含有缬沙坦和NEP抑制剂的药物组合物”(专利号:ZL201110029600.7,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由于该专利涉及诺华公司于去年9月份上市、预计销售额将高达百亿美元的药物 “诺欣妥”(Entresto,通用名为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因此该专利无效案件在全球范围内受到极大关注。

心衰治疗取得突破

       随着老龄化现象的出现,心力衰竭已成为全球共同面对的严峻问题。2017年10月,沈阳军区总医院副院长韩雅玲在第二十八届长城国际心脏病学会议暨亚太心脏大会、国际心血管病预防与康复会议上所做的报告显示,我国心力衰竭患病率高达0.9%,患者超过1000万。长期以来,全球范围内治疗心力衰竭的主流方法是“金三角”方案,即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ACEI)或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ARB)+醛固酮受体拮抗剂+馐芴遄柚图痢H欢 “金三角”方案对心力衰竭的治疗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心力衰竭的死亡率仍居高不下。不仅如此,近20年心力衰竭治疗领域没有显著进展。直到“诺欣妥”的出现,上述情形有望得到改观。

      据报道,作为诺华公司旗下的明星产品,“诺欣妥”是由两种已知化合物缬沙坦和沙库巴曲合成而来。这两种化合物都是用于治疗高血压,特别是1996年上市的缬沙坦,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最受认可的降血压药物之一。诺华公司将这两种已知的降血压药物组合后,产生了意外的惊喜,新的组合物在治疗心力衰竭方面有着显著的疗效,“诺欣妥”由此诞生了。 以“诺欣妥”为基础进行的PARADIGM-HF 研究成果显示,与目前标准的心力衰竭治疗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药物“依那普利”相比,“诺欣妥”使心力衰竭患者心血管死亡风险和住院风险分别降低20%和21%,同时,还显著减轻了心力衰竭患者的症状。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心力衰竭中心主任张健在上述会议上表示,PARADIGM-HF 研究在心力衰竭治疗领域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为近20年一成不变的心力衰竭治疗方案带来了革命性进展,由此将改变现有心力衰竭临床治疗格局。 由于在治疗慢性心力衰竭方面疗效显著,“诺欣妥”于2015年7月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上市,并在2017年7月,获得原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上市。据报道,欧洲和美国的心力衰竭指南均已经将“诺欣妥”列为射血分数降低的心力衰竭的一类推荐用药。目前,“诺欣妥”在全球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已经上市销售。有市场分析师预测,该药物峰值销售额可达百亿美元。

相关专利宣告无效

       如今,诺华公司围绕“诺欣妥”的专利布局早已完成,其他企业想要进行仿制生产首先要面对的就是诺华公司“专利壁垒”。目前,“诺欣妥”在美国FDA橘皮书中共列出6件专利,为涉案专利和“血管紧张素受体拮抗剂和NEP抑制剂的药物组合产品”(专利号:ZL200680001733.0)两件专利的美国同族专利。这两件专利的同族专利在美国、欧洲、中国等主要国家和地区均已获得授权。 2003年1月,诺瓦提斯公司(诺华公司原名称)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涉案专利的申请,并于2015年4月获得授权;2006年,诺瓦提斯公司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名为“血管紧张素受体拮抗剂和NEP抑制剂的药物组合产品”的专利申请,并于2013年2月获得授权。随后,涉案专利就经历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考验。  2017年4月,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戴锦良以自然人身份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涉案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不具备创造性等,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  专利权人表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包括包含缬沙坦和沙库巴曲组合物在降血压方面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具备创造性。

      由于该案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社会影响力极大,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了5人合议组对其进行公开审理。

      合议组经审理认为,如果一项发明存在多个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要求其必须解决说明书记载的所有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只要其解决了所保护的技术方案要解决的其中一个技术问题,对该技术方案而言就达到了充分公开的要求。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合议组认为,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缬沙坦和沙库巴曲分别具有降血压作用,将二者混合后仍然能发挥一定的降血压作用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本专利至少解决了提供一种降血压药物组合物的技术问题,因此涉案专利的说明书符合公开充分的要求。 合议组认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将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与NEP抑制剂组合用于治疗高血压,另有其他证据公开了缬沙坦属于血管紧张素Ⅱ受体拮抗剂,沙库巴曲属于NEP抑制剂,可见现有技术给出了将缬沙坦和沙库巴曲组合的技术启示。而诺华公司的专利说明书中对于组合药物在降血压方面产生协同效果的阐述只公开了实验方法和简单的结论,在缺少必要的实验数据的情况下,仅凭实验方法和简单的结论,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认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专利权无效宣告审查决定,认定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该案合议组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专利权人补充提交了相关实验数据,但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由于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数据不属于专利原始申请文件记载和公开的内容,也不是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内容,根据先申请制原则和专利制度以公开换保护的本质,接受该数据的前提必须是其证明的技术效果能够从原说明书中得到。本案中,专利权人补充提交的实验数据证明的技术效果并不能从原说明书中得到,甚至结论相矛盾,因此,合议组对这部分证据不予接受。 “通过申请日后补交的对比实验数据证明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时,接受该数据的前提必须是针对在原申请文件中明确记载的技术效果。” 事实上,这个原则也已经得到司法实践的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知行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2016)行申1878号裁定书中,认定的两个案件中专利权人补交的实验资料所证明的效果均未被说明书提及从而不能被用于证明创造性。

“专利壁垒”仍然坚固

       诺华公司在价值百亿美元药品上市伊始,其中一件专利即被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令人唏嘘。

       该专利的无效为我国部分制药企业仿制“诺欣妥”提供了可能。目前,国内已有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制药企业向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了进行沙库比曲缬沙坦(钠)片的临床试验的申报,并且有部分企业获得了《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但是,国内企业想要就此仿制“诺欣妥”却并非易事。

      某医药领域业内人士表示,诺华公司的“专利壁垒”仍然坚固,不会被轻易突破。首先,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权无效宣告决定目前并未发生效力,还有待司法审查,后续很可能要经历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甚至再审,最少需要一到两年时间才会有最终结果。其次,“诺欣妥”之上还附着另外一件发明专利“血管紧张素受体拮抗剂和NEP抑制剂的药物组合产品”。如果该专利权维持有效,即使前一件专利被宣告无效,其他企业依然无法仿制生产“诺欣妥”。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诺华公司拒绝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据了解,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诺华公司已经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无效宣告请求人戴锦良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提起针对涉案专利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是一种正当的市场行为,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在于诺华公司的“专利壁垒”能否被突破。 此外,针对“诺欣妥”的另一件专利“血管紧张素受体拮抗剂和NEP抑制剂的药物组合产品”,目前已有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本报将持续关注该系列案件的进展。

案件亮点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从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角度规定如何公开发明,如何合理地、准确地界定请求保护的范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则从技术贡献高低的角度考量发明是否具有授权价值。上述条款各有侧重,对于专利是否符合授权条件来讲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 如果一项发明存在多个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要求其必须解决说明书记载的所有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只要其解决了所保护的技术方案要解决的其中一个技术问题,对该技术方案而言就达到了充分公开的要求。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边界是否清晰与保护范围大小无关。

      判断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概括是否合理,应考察其与发明创造的技术贡献是否相称,针对的往往是具有授权前景的技术方案,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未达到显而易见,则判断权利要求概括是否恰当并无意义。

      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数据不属于专利原始申请文件记载和公开的内容,这些实验数据也不是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内容,根据先申请制原则和专利制度以公开换保护的本质,接受该数据的前提必须是其所证明的技术效果能够从原说明书中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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