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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可奖励200万元!市场监管领域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11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就《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最具亮点的是,举报重大违法行为最高奖励200万元。
根据修订征求意见稿,经查实的违反市场监管领域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违反公平竞争、知识产权、打击传销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市场监管其他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经市场监管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重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立案的违法行为等,属于奖励范围。其中,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涉嫌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或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100万元。举报涉及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奖励金额可以超过《暂行办法》规定的上限,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具体由中央或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确定。
据了解,2001年10月,由财政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联合制定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颁布实施。此次修订征求意见稿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财政部对上述《奖励办法》修订而成。
此次修订呈现四大特点。一是扩大现行《奖励办法》调整范围。此次修订是在市场监管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之后的背景下进行的,为此,《暂行办法》将《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特种设备安全法》《价格法》等多部市场监管领域主要法律也列为立法依据,扩大了《奖励办法》调整范围。二是明确对重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奖励。三是提高现行《奖励办法》奖励标准。四是细化举报奖励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