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权利要求书是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权利要求书的重要性强调一百遍都不为过。
一、权利要求书的作用
1,界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是发明的实质内容和申请人切身利益的集中体现,也是专利审查、无效及侵权诉讼的争议焦点。
2,作为授权后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一件发明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后,究竟能获得多大范围的法律保护,遇到侵权纠纷时能否发挥有效的作用,与其权利要求的内容有直接的联系。
3,原始权利要求可以作为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依据
除原始的说明书之外,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也是申请人在专利申请的审批和后续程序中修改其专利申请文件的基础。
二、权利要求的类型
1,按照性质划分
•产品权利要求——包括有固定形状的物体和没有固定形状的物质。
例如:各种工具、机器、装置、设备、仪器、部件、元件、线路和合金、涂料、水泥、玻璃、药物制剂、化合物、基因等。
•方法权利要求——包括各种有时间过程要素的活动。
例如:各种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信方法、处理方法。安装方法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等。
2,按照形式划分
独立权利要求——描述构成发明的最基本的技术方案,其保护范围最宽。
从属权利要求——描述进一步改进后的技术方案,通常是更加优选甚至是最佳的技术方案。一份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包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还可以包括从属权利要求。
三、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
1,以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不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对于权利要求概括得是否恰当,审查员应当参照与之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判断。开拓性发明可以比改进性发明有更宽的概括范围。
2,清楚
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对于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是极为重要的。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
(1)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
权利要求的内容应当与发明要求保护的主题一致。权利要求的类型是根据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确定的,而不是根据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的性质来确定,因此不能采用模糊不清的主题名称或者混合主题名称。
(2)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因此,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
(3)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应当清楚
3,简要
权利要求书应当简要,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简要,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简要。例如,一件专利申请中不得出现两项或两项以上保护范围实质上相同的同类权利要求。
(1)权利要求的数目应当合理
在权利要求书中,允许有合理数量的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优选技术方案的从属权利要求。各项权利要求的内容应当不重复。
(2)权利要求的表述应当简要
除记载技术特征外,不得包括其他内容。
例如:•对发明目的、商业用途、原因或者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四、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1,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在技术内容上,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应发明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在撰写形式上,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1)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密切相关的必要技术特征。
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是指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一份现有技术文件中所共有的技术特征。
(2)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其特征在于……” 或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也就是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新的或者改进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独立权利要求分两部分撰写的目的,在于使公众更清楚地看出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中:•哪些是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所共有的技术特征;•哪些是发明区别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特征。在下列情况中,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不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1)开拓性发明;(2)由几个状态等同的已知技术整体组合而成的发明,其发明实质在组合本身;(3)已知方法的改进发明,其改进之处在于省去某种物质或者材料,或者是用一种物质或材料代替另一种物质或材料,或者是省去某个步骤;(4)已知发明的改进在于系统中部件的更换或者其相互关系上的变化。
【注意事项】
一件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书中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时,写在最前面的独立权利要求称为第一权利要求,其他权利要求称为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
例如:•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的产品的方法,……•一种实施权利要求1的方法的装置,……
2,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在技术内容上,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在撰写形式上,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
(1)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2)限定部分:写明发明附加的技术特征。
【注意事项】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称为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被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的基础,即在后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引用在前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应当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其后应当重述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是指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方式,包括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以及引用在前的几项从属权利要求。
当从属权利要求是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时,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应当用“或” 或者其他与“或” 同义的择一引用方式表达。
例如,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写成下列方式: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 “根据权利要求2、4、6或8所述的……”;或者“根据权利要求4至9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
一项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基础。
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可以对在前的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 中的技术特征进行限定。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采用两部分撰写方式的,其后的从属权利要求不仅可以进一步限定该独立权利要求特征部分中的特征,也可以进一步限定前序部分中的特征。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某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从属权利要求都应当写在该独立权利要求之后, 另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之前。
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的限定,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
3,其他一般性要求
一项权利要求应限定一项发明,两项以上不同类型的发明不能出现在同一项权利要求中。一项权利要求一般用一个自然段表述,每一项权利要求只允许在其结尾处使用句号。若技术特征较多,一项权利要求还可以分行或分小段的方式描述,各段之间可以用分号隔开。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权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权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许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够更清楚地说明发明要求保护的主题。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以帮助理解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但是,这些标记应当用括号括起来,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面。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
在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允许权利要求对发明作概括性的限定。通常,概括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1)用上位概念概括。
(2)用并列选择法概括,即用“或者” 或者“和” 并列几个必择其一的具体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