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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中可能会被你忽视的“技术问题”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二章第4节指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解决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的定义,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知道,专利中的技术问题其实就是现有技术的不足。许多人可能会说,这很简单啊,还有什么好说的。其实,技术问题一直贯串了专利申请的整个阶段,技术问题对于整个专利申请的撰写、以及授权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专利申请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阶段:专利材料的准备阶段、专利撰写阶段以及专利审查阶段。下面就从这三个阶段分别进行说明。

专利材料的准备阶段如何找到技术问题

         在本文中,专利材料指技术交底材料。在该阶段中,技术交底材料通常是由发明人提供的,其中,技术交底材料的形式不限于文字、图片、音视频文件。

        发明人在准备申请材料时,可首先找出自己的产品(可以为硬件产品,也可以为软件产品)与现有的相关产品的区别,然后根据找到的区别即可确定专利材料中的技术问题。

        例如,客户A生产了一种智能行李箱,该智能行李箱可跟随主人自由走动,与现有的拉杆行李箱相比,智能行李箱可以释放用户的双手。由此,客户A可确定专利材料中的技术问题为传统行李箱无法自动行走的问题。

        进一步地,在确定了技术问题之后,发明人确定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仍以智能行李箱为例,客户A可将智能行李箱开始行走和停止行走的内容作为主要方案写入专利材料中。此外,客户A还可将智能行李箱如何识别对象、如何定位等内容也写入专利材料中。至此,一份专利材料就完成了。

专利撰写阶段代理人如何对技术问题进行进一步加工

          代理人在拿到发明人的专利材料之后,对专利材料进行分析,找出现有技术与本申请的区别特征,然后根据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很多情况下,发明人并没有在专利材料中写明技术问题)。

           例如,客户A提供了如下专利材料:出门在外,人人都希望能轻松出行。我们公司研制出一种智能行李箱,能够自动跟着主人走,算是彻底解放了主人的双手。秘密就在于箱子内置了摄像头探测器和驱动装置,探测器探查到主人的脚步。箱子通过蓝牙与主人智能手机上的程序相连,只要是在平坦的路面,你就可以放心大胆地让箱子自己走。箱子还配备了防盗报警器,一旦被“外人”取走就会报警,因此也不必担心有人“半路打劫”。这种自动追踪系统将来可拓展到多个领域,比如超市里的购物车。

       代理人在阅读上述专利材料之后,可以得到以下两点结论:

      (1)现有的行李箱不能跟随主人自动行走,智能行李箱可以跟随主人自动行走;

      (2)现有的行李箱不能防盗,智能行李箱可防盗。

       其中,结论(1)可以实现的效果是解放用户双手,结论(2)实现的效果是报警提醒保护用户的财产安全。

       针对上述两个效果,代理人可以确定客户A研制的智能行李箱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以下两个:传统行李箱无法自动行走的问题,以及传统行李箱安全性能差的问题。

      现在问题又来了,智能行李箱可以解决两个问题,那么应该选择哪个问题作为本申请的技术问题呢?笔者认为可以根据解决每个问题的方案的新创性高低来确定技术问题,以上述智能行李箱为例,智能行李箱与传统行李箱的最大区别在于智能行李箱能够智能行走,而防盗功能是智能行李箱能够智能行走的基础上增加的附属功能,换句话说,如果智能行李箱不具有防盗功能,该行李箱也可认为是智能的,但如果智能行李箱无法智能行走,仅仅具有防盗功能,我们可能会认为该行李箱与传统的行李箱区别并不大。由此,代理人可确定解决传统行李箱无法自动行走的问题为本申请的技术问题。

       在确定了技术问题之后,代理人可以进一步确定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然后完成权利要求书以及说明书的撰写。

       另外,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可列出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一个或多个技术问题,同时应在说明书中描述解决这些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例如,可以在说明书中写出智能行李箱还具有防盗报警器,防止其他人偷盗行李箱的技术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技术问题出现在专利申请文件的各个部分,例如,说明书摘要部分、说明书部分。虽然权利要求书部分未明确说明本申请的技术问题,但独立权利要求书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其从侧面也体现出了技术问题。

专利审查阶段审查员如何看待技术问题

       在代理人或者申请人撰写专利申请文件之后,将专利申请文件提到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开始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其中,审查的重点是专利申请文件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新颖性审查如下:

       审查员在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时,主要采用单独对比原则进行审查,即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其中,在进行单独对比时,主要对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以及预期效果四个方面进行对比,即在上述四个方面全部相同的情况下,则认为本专利申请文件已被现有技术所公开。

       例如,官方下发的审查意见通知书记载有如下内容“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且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均属于文件处理领域,都解决了对合并文件并发操作的技术问题,起到了提高存储效率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代理人在答复新颖性的审查意见时,可以采用修改的方式,例如,将具有新颖性的权利要求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中,或者,将说明书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中。当然,代理人也可采用争辩的答复方式,对上述四个方面进行争辩。

         创造性审查如下:审查员根据“三步法”对专利申请文件的创造性进行审查,其中,“三步法”中的第二步是“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由于审查员所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能不同于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所描述的现有技术,因此,审查员在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创造性审查时,需要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例如,在一篇发明名称为《一种局域网终端在线状态的检测方法和装置》的专利申请文件中,记载有如下内容:“本发明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局域网终端在线状态的检测方法和装置,以解决现有技术中检测服务器是否在线耗时长的方法的问题”。而在官方下发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记载有如下内容“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获取第一终端发送的用于传输数据包的传输请求。基于上述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开启终端的在线监测过程”。即审查员对技术问题进行了重新认定。

        对于代理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可对审查员重新认定的技术问题进行判断,如果确定审查员重新认定的技术问题合理,则可以考虑将其他权利要求或说明书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以提高专利申请文件的授权率;如果确定审查员重新认定的技术问题不合理,可在意见陈述书中进行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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