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45条规定: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任何单位或个人也就是包括自己喽?事实上避开审查指南所说的雷区才能对自己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的3.2关于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的第3点写到如下的禁止情形:
(1)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
(2)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请求人不能证明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
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侵犯在先权利的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人。
(3)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
(4)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的,但属于所有专利权人针对其共有的专利权提出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踏入所有专利权人这3个雷区,就可以对自己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1、 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 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
3、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
专利权人躲避对手的无效唯恐不及干嘛会有人自己无效自己的专利呢?可能是出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01,有人想在主张专利权之前先测试下先前技术能否造成自己的专利权无效,除去有瑕疵的权利要求,确保所主张专利权的稳固性。
02,如果能在专利无效的程序中克服已知的先前技术,让无效专利请求失败,在将来的无效程序中会有“一事不再理”的效果,让其他人无法就相同证据和理由无效专利权人的专利。
03,我国专利授权后没有后续程序让权利人修改权利要求,无效自己的权利要求也是除去有瑕疵的权利要求的一种途径。
以上三点有着同一个好处,那就是——风险自控。
自行无效更容易控制风险 。自行无效没有相对方,相当于自认的过程,风险具有可控性;而自己提出无效被复审委员会确认权利后,竞争对手再以同样的事实、理由提出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因为“一事不再理原则”而驳回他人的无效请求。请求人必须寻找新证据,从而在一定程度起到阻却他人无效的效果。
自己先试探一下自己的专利稳定性,如果专利权不稳定,可以尽量避免发起侵权诉讼,而采用更加缓和的手段,避免投入过多的诉讼费用。
04,一般认为被无效过的专利,价值会很高;所以有些故意无效自己专利的行为,可能也是出于类似的商业目的。
在转让、许可、抵押以及以其他方式实施或者运营专利权时经常会遇到无形资产的评估。而专利权的稳定性,是无形资产评估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主动发起无效请求程序,通过相对成熟的行政审查程序来挑战专利权,未尝不是一种更好、更客观地评价专利权稳定性的方法。一旦专利权在无效请求程序中获得维持专利权的结果,则通常会增加该专利权在无形资产评估中的筹码。
综上,专利权人自己提起无效请求程序并非是多此一举,而在某些情况下恰是理智之选。我国专利制度的设置也充分考虑了专利权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因而并未禁止专利权人自己主动发起对自己的专利权的无效请求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