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江苏常州举办的首届中国互联网知识产权大会上,来自华为、腾讯、京东、百度、阿里巴巴等互联网领域企业的知识产权负责人,同来自政府机关、司法机构、高校院所以及创新主体、服务机构的近300名代表一道,就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规则构建等问题,展开了探讨交流。
“知识产权理应成为全球互联网规则体系的重要内容。国家和社会对知识产权制度在激励和保护创新中的关键性作用存在广泛的共识,而互联网恰恰是全球创新最为活跃的领域,如何构建实施互联网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体系无疑是一个重大的现实课题。”5月15日,在江苏常州举办的首届中国互联网知识产权大会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办事处主任陈宏兵在开幕式致辞时指出,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规则构建已经成为国际组织、各国政府产业界以及个人共同关心的话题。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长田力普表示,知识产权制度安排和规则设计完善一直在追随创新不断发展变革,但由于知识产权制度起源于工业革命时代,为同互联网时代相适应,其变革应该进一步加速。如何合理地设置互联网各方的知识产权权利、义务,推动知识产权规则不断适应时代发展进程?如何更好地汇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治理?在此次互联网知识产权大会上,来自华为、腾讯、京东、百度、阿里巴巴等互联网领域企业的知识产权负责人,同政府机关、司法机构、高校院所以及创新主体、服务机构的近300名代表一道,展开了探讨交流。
完善规则 应对前沿问题
陈宏兵建议,构建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可以通过已有规则的运用、已有规则的不断完善、以及建立新的线上知识产权规则进行。会上,围绕这些问题,知识产权专家就“互联网环境下著作财产权的机制变迁”“新商业模式专利保护”等细分话题,阐述了观点。
“在互联网时代,当我们有机会重新去审视现行著作权法的时候,我们应当考虑到以传播行为和复制行为为基础的权利的关系,进而给予传播权充分的重视。”在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郭禾看来,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财产权采取列举的方式进行分类,存在因技术发展导致列举不完善的问题出现。他建议,从复制权利束、传播权利束的角度重新审视著作财产权。由于互联网内容的传播正逐渐脱离对载体的占有,更加注意给予传播行为相应的法律地位,才能真正保护到互联网业态下的版权产业。
京东集团专利部专利顾问乔元昆分享了对商业方法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乔元昆认为,商业方法专利可以分为共享单车等基础模式的创新以及AI购物等实现方式的创新,但前者由于权利范围过广,往往难以获得专利授权。为此,他提出设想,将技术特征与商业效果结合,或通过临时申请与补充技术方案的方式进行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
凝聚众力 形成共治格局
“大家已经形成的基本共识是互联网是平的,这个共识的实质就是互联网参与的平等,互联网能够使社会治理更加透明、公平,能够让更多人参与其中。”据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孙军工介绍,近年来,阿里巴巴推动政企合作的云建联盟、知识产权保护快车道、打假联盟以共治的形式发展,已取得成效。在孙军工看来,未来,互联网知识产权各方都应获得话语权,参与到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和治理当中,推动形成互联网知识产权共治格局。
中国(常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主任吴嘉禄介绍,中国(常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根据互联网领域技术更新快的特点,不断缩短审查、维权周期,联合公安、法院系统建立信息共享、工作互动机制,更好地发挥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优势互补作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王亦非介绍了杭州互联网法院在促进网络空间依法治理、运用互联网技术审理互联网案件方面的举措做法。
“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必须全面、多种渠道共治。”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韩秀成认为,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跨界局面日益加剧、侵权主体日益泛化、侵权责任认定困难、利益诉求复杂多样、保护客体的拓展存在争议等问题。当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互联网领域形成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格局。展望未来,他建议通过互联网渠道培育公众知识产权意识,运用互联网技术完善知识产权诚信机制,通过新技术对互联网侵权行为进行取证存证,拓宽线上线下渠道,整合行政、司法、社会等各类资源进一步保护知识产权。